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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宪法
释义

中华民国宪法

❶1923年曹锟采用贿赂手段当上总统后,于同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又称“贿选宪法”。
❷中国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制定颁布的第一部也是最后一部正式宪法。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公然违反全中国人民的和平民主意愿,破坏国共双方签订的“双十协定”,发动了全面内战。同年11月15日,国民党政府又撕毁了政协协议,由国民党一党包办,在南京召开了国民大会。12月25日,国民大会在没有共产党、主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情况下,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由国民政府于1947年1月1日正式颁布。共14章175条。主要内容和特点: (1)规定在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上,实行“国会制”和“内阁制”,但实际上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实行变相的总统制。(2)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使之凌驾于国民大会和五院之上,不受任何约束。如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帅全国陆海空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行使宣战及媾和、缔约之权。另外,总统还有发布紧急命令及经济上的紧急处置权,等等。(3)对人民的权利自由的规定,较“五五宪草”有所改动,如在“法律上一律”之前加写“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等字样,还增写了人民的工作权、生存权应予保障,删去了“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词句等。(4)重新划分和确立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规定了省、县两级地方政府的自治制度。(5)新增加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内容。规定了各种代表的选举、罢免以及创制和复决等。(6)新增加“基本国策”一章,对国防、外交、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边疆地区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这部宪法是在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的特殊历史环境下,由国民党一手操办的,其整个制定过程,缺乏民主基础,不符合民主制宪的一般程序。虽然在形式上增加了一些新章节,但在内容上仍保留了“五五宪草”中的许多反民主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国民党对全国的集权统治。因此,这部宪法并没有反映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党派和全国人民的民主要求,它的制定和颁布,不但不可能引导和保障中国人民走上民主富裕的道路,反而加速了国民党政府覆灭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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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