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大总统1913年至1924年间中华民国国家元首。1913年10月4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颁布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由国会两院组成选举会选举,任期5年,只得连任一次。在宪法未制定之前,暂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临时大总统的规定行使职权。约法会议于1914年12月通过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候选人3人,由现任大总统推荐,并先期亲书于嘉禾金简,藏之于金匮石室,届选举时由大总统取出公布于大总统选举会,进行化名投票;每届任期10年,连选连任;现任大总统除可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外,参政院2/3以上参政可议决现任大总统连任,还须再举行选举。1914年5月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大总统有公布法律、提出法律案,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统率军队,决定军队的编制和名额,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约,召集和解散国会,提出财政预算、决算等权力。1923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关于总统选举的规定,与1913年的大总统选举法基本相同。关于总统的职权,规定国家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赞襄行之,重大事件均须国会同意,但有权解散众议院和停止国会会议。历届大总统为袁世凯、黎元洪、冯国璋、徐世昌、曹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