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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
释义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有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级之分,同级人民法院又有地域之分;具体行政案件的性质复杂多样,既有地域因素又有当事人的因素,更涉及到权益问题,从而决定了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必须进行合理分工,划分各自的权限。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和裁定管辖。参见〔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裁定管辖〕。它与民事诉讼管辖不同。行政诉讼中有“恒定管辖”,如确认发明专利权及海关处理的案件恒定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中确定管辖时考虑了行政机关的级别,即审级与行政机关级别对应的因素,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中确定具体行政案件的管辖时,一般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而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是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它与刑事诉讼法管辖也不同。刑事诉讼管辖是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权限分工的职能管辖,又有人民法院之间审理案件权限分工的审判管辖。它与主管不同。行政诉讼中的主管是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同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之间处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它与主审也不同。行政诉讼中的主审所解决的是在一个人民法院内部由哪一个审判庭及其合议庭具体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因此,管辖实际上是诉权的落实,又是审判权的基础。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行政案件的性质与人民法院的体系基本相适应。人民法院有审级之分,案件性质的不同,相应管辖的审级也就不同,即按照行政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2)考虑人民法院负担的均衡性。既考虑到案件性质与法院体系相适应,又要考虑到某些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素质和条件,以及审理某些案件的可能性,使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均衡。(3)着重考虑便于原告参加诉讼。行政关系中,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和服从的地位,原告行使诉权,有一定的顾虑,因此在确定管辖时,应优先考虑便于原告参加诉讼。(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确定管辖,既要有原则性规定,又要有灵活性规定,以应付某些特殊情况或特殊案件,即允许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享有在其内部对审理具体行政案件进行调整的权力。管辖的确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权限分工,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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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