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
释义 | 又称“一般管辖”。上下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权限与分工。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决定应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规定的方式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之分。我国则是既有列举又有概括。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的起审点是基层人民法院,即一般的行政案件应首先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这是因为行政纠纷的大部分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如果起审点定在中级人民法院,势必增加中级人民法院的负担,也不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中级人民法院只对本辖区内重大的案件以及有较强专业技术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第一审。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承担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只能将少部分行政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确定了不同级人民法院间纵向上的权限分工,有利于均衡负担,各司其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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