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部 |
释义 | 南京临时政府所设的9个行政部之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规定:“司法部长关于民事、刑事、讼诉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并规定“各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次长以下各员,由各部部长按事之简繁,酌定人数”。1912年1月3日由孙中山提名,并由各省代表会确定各部总次长。司法部总长(兼议和全权大使)为伍廷芳,次长吕志伊。根据该部制定的《司法部分职细则》,司法部分为三个部门:承政厅,包括铨叙、经画、统计、稽核、文牍、交涉等六科;法务司,分民事、刑事、户籍、执行等四科;狱务司,分经划、监视、营缮三科,该细则还详细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北洋政府沿用了这一官制。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