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英国失业保险法 |
释义 | 英国政府于1920年颁布后又经过多次修正。该法规定的被强制保险人,包括:16岁以上至65岁以下的被雇者,签订雇佣契约从事劳动,而其报酬每年低于规定标准者,都属于预制保险范围之内。但是,农、林、园艺劳动者;家庭仆役;看护业;正式海陆空军人;警察;教师;接受手续费、分红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自由职业者;临时工作者;在其夫或妻处工作者都不在保险之列。被强制保险人可以请求免缴保险费的情况有:(1)被保险人仅靠年金或非由其个人能力取得收入维持生活时;(2)被保险人的生活大部分依靠他人时;(3)被保险人的收入大部分从未被强制保险的职业取得,而其生活仪靠此种收入维持时;(4)被保险人每年从事季节工作18周以下时,被强制保险人得到免费保险后,可以不缴纳保险费,但其雇主仍应照常缴纳。没有得到免费保险的被保险人,其保险费由工资中扣除。领取保险费的条件是:(1)在请求给付前两年内已缴足30周以上保险费,如在过去两年患病时,得延长此期限至4年;(2)请求时须向介绍所缴纳各项证明文件,证明其自申请日起在继续失业状态中;(3)申请时须向介绍所证明其本人有工作能力并愿意从事工作;(4)申请人须证明其已受过职业方面的训练。在失业后6天内不付给保险待遇,称“等候时期”,第7天开始给付。给付时期每一保险年度以26周为限。取消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有:(1)拒绝从事适当工作时;(2)由于劳动争议所发生的失业;(3)由于工人本身的过失而失业者;(4)失业者在贫民院、救济院及其他由公共基金维持的贫民机关居住时;(5)居住在外国;(6)领取其他保险给付者;(7) 18岁以下童工拒绝参加介绍所指定的训练时。失业者应在失业之日起,到附近的职业介绍所登记,缴纳失业簿。失业簿在被保险人从事工作时向最近的职业介绍所领取后交给雇主保管,由雇主按期购买与保险费相等的失业保险邮票,贴在失业保险簿上。该法对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需要具有一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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