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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英国检察机关
释义

英国检察机关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英国设立检察机关较晚,实行审检分署制度。在中央设法律事务部(Law Officers Department,亦译总检察署),部首脑称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 )和副总检察长(Solicitor—General ),由首相从该党的下议员中提名任命,但不属内阁成员。各地设地方检察官(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领导地方检察署,并受总检察长的直接领导。根据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统一的国家刑事检察机构,其职权主要有三:(1)在警察通过指控被告人而作出开始诉讼的决定后,负责进行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2)在警察需要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3)派员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出庭支持公诉。该机构的首脑是检察长。全国划分为若干个区,每个区设1名首席刑事检察官和在他领导下的若干名刑事检察官。每个刑事检察官都享有检察长有关提起和进行诉讼活动的一切权力。但是,这些权力必须在检察长的指导下行使。检察长有权任命初级律师或高级律师在指定的刑事诉讼中暂时充任检察官之职。以前,检察长由内政部长任命,现在总检察长有权任命检察长。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长的职权是:(1)接管除由总检察长指定或者代替警方提出的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诉讼活动;(2)在复杂、重大或其他应当由他处理的案件中提起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3)负责具体程序和依照《1959年反淫秽出版物法》第3条负责淫秽物品的没收程序;(4)接到法院通知后,在指定的上诉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5)履行总检察长授予的其他职权。现在,英国警察虽然仍保留侦查犯罪和指控被告的责任,但是总检察长领导下的检察机构将由此介入和接管案件。然后由检察机构决定是继续或变更指控,甚至中断或撤销指控。在决定继续还是中断起诉上不受警察的任何影响。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的规定,原警察局起诉律师处和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划归检察机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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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