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部 |
释义 | 中央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世界上除少数国家如英国、荷兰等没有设置专门司法行政机构外,大多数国家均设立司法部。各国司法部的名称很不一致,如日本称法务省,法国称司法掌玺部,南斯拉夫称司法与联邦组织管理部,等等。其职权也极不一致,如美国司法部既是联邦司法行政机关,又是联邦检察机关,其职能是“提供强制执行联邦法律的各种手段,在联邦政府诉令中提供法律顾问,并对其他政府部门据以行动的法律作出解释”。司法部拥有庞大的联邦检察系统、侦查和刑罚机构和联邦调查局这样庞大的特务机构等。中国、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司法部的职权比美国司法部的职权范围小得多。纵观世界多数国家司法部,其职权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审判机关组织、机构和行政事务。主要是负责法院的人员编制,推荐提名高级法官人选,任免低级法官和助理人员,考核、培训法官;负责各级法院的布局、结构、分工、依案件性质和数量划分辖区;负责法院的经费和物质装备;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制度,制定有关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总结、交流、推广审判工作经验;负责法院的司法统计和司法档案工作。(2)拟订法律草案,提出修改立法建议以及协调政府各部门立法工作。主要是主持或参与各种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调查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提出年度的或长期的立法规划建议;统一协调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立法工作,应政府授权审查立法草案;受立法机关和政府委托,统一整理、编纂法律、法令和法规并负责出版;建立由计算机储存的立法资料信息库,为各种立法提供资料等。(3)担任政府及其首脑的法律顾问,代理政府机关参加诉讼活动。(4)管理律师、公证和法人内部法律顾问机构。资本主义国家司法部对律师、公证和法律顾问机构管理的职能很弱;而社会主义国家司法部对律师、公证和法律顾问机构的管理比较具体、严格。(5)开展对外司法交流,处理对外司法事务,作为国与国之间提供司法协助的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是开展国与国之间的司法交流和合作;从法律角度审查本国政府同其他国家准备签订的条约草约,并就有关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国际法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意见;代表政府处理与本国公民、法人和政府部门有关的涉外案件;负责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工作,参加缔结协定谈判,并作为双方执行协定的媒介和纽带,为司法协助事宜作出安排。我国司法部的职权范围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部的职权范围有较大的不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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