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学 |
释义 | 运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专门知识及其技术手段鉴别与认定司法相关事实的应用性边缘法律学科。包括法医学、指纹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弹道学、文件检验学、笔迹鉴定学、足迹学、司法会计学、声纹鉴定学、气味鉴定学等。狭义解释,只包括形象痕迹鉴定(手印、脚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断离痕迹等)、文书鉴定(笔迹、印章印文、印刷品、不易见文字、人像照片等)、物证成分鉴定等三大部分。除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等具有独特知识结构的学科以外,包容了司法实践通常遇到的绝大部分鉴定学科,成为司法工作者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它的主要任务是:(1)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不断引入司法鉴定领域,扩大检验和鉴定范围,为司法实践认定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为国家法制建设服务。(2)在总结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及引进国外的先进鉴定成果,不断地充实、完善本学科的内容和体系,以促其茁壮发展。(3)传授鉴定科学,培养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并向高等院校法学学生及司法工作人员普及本学科的基础知识。我国古代战国时期的《礼记》、《吕氏春秋》、《封诊式》等历史文献中即已出现狱讼中利用技术鉴定认定案件事实的记载。欧洲6世纪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也把医学家对伤亡情况的判断明文规定为证据。公元1247年我国宋慈编撰的《洗冤集录》成为世界首都法医鉴定巨著。可见,司法鉴定有着悠久的历史。然而只是在18世纪以后,随着几次工业技术革命,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学科发展的基础上发明显微、摄影等观察、记录手段后,才首先在法医学、指纹学领域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学科。此后,在世界范围科学技术飞速进步日益同严重恶性犯罪斗争的推动下,司法鉴定学科不断扩展,内容和体系日臻丰富完善。司法弹道学、笔迹鉴定学等若干学科都相继成为独立的司法鉴定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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