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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央执行委员会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
释义

中央执行委员会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

武汉国民政府为防止蒋介石的个人独裁而制定的重要的军事法规。1927年3月30日武汉国民政府发布,分总纲、组织、军事委员会主席团、军事委员会下各处、革命军事裁判所、高级军官及各处长之任命6章,共24条。主要内容:设立军事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巩固国民政府统治下的疆域,扑灭国内反革命武力,以谋求全国统一,并筹划国防以便不受帝国主义者对中国军事进攻的危害。军事委员会为国民政府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有管理全国水、陆、空兵力及军事制造机关之权,负战事准备之责。军事委员会规定国防军的数额、组织法及设备,并管理军事教育事务;规划新军队的组织;规定军队的制度及所需军械的数量与种类,并购办军事制造机关所需要的机器及材料,但如向外国购买,须经委员中央执行会通过。军事委员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于高级军官中选出委员9人至13人,并于中央执行委员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中选出委员6人,共同组成。军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平时一月开会两次,战时至少每两月开会一次,会议要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至少须有中央委员3人出席,一次会议表决,以出席委员之过半数为通过。军事委员会设主席团7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指定,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军事的决议及军事委员会全体的决定,并处理军事日常事务。主席团会议每星期至少开二次。主席团的决议及发布命令,须有主席团委员4人签名方生效力。在战时为指挥战事行动及使各军队为战事准备指挥统一起见,在军事委员会委员中设立总司令,总司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军事委员会及军事委员会主席团,所议决的重要议案及办法,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方生效力。军事委员会下设总政部、参谋处、军事制造处、海军处、陆军处、航空处、军事经理处、军事审计处、秘书处、军事学校及教育机关管理处。军事委员会为镇压反革命及裁判军事犯,设立革命军事裁判所。总司令、前敌总指挥、军长等由军事委员会提名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告任命;师长及同等级军事长官及以下各军官,由军事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任命,全体会议不开会时,经主席团通过任命;军事委员的任免,在中凤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于必要时执行任免权,但须经下次全体会议追认。军事委员会委员因有任务在外,不能出席会议时,经许可得派代表1人列席,但无表决权;军事委员会主席团委员不得派代表代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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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