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组织法1935Goverment of India Act1935年英国殖民当局为印度制定的一个宪法性法令。该法令的中心内容是:一、建立全印联邦,包括省督制的省、首席专员制的省和联合的印度土邦;二、实行省自治,在每个省督制的省份,取消“两头政治”,省政府对民选的省议会负责。选举权扩大到全体有财产的,交纳赋税的,非文盲的人。但是,印度仍是英国的附属国,因为根据该法令,向来由印度事务大臣,印度政府和各省行使的一切职权皆由英王收回,在中央和各省间重新分配;土邦的最高统治权由英王的代表(通常为总督)行使;中央政府实行“两头政治”,即外交。宗教事务和国防等重要部门作为“保留部门”不受印度议会的监督,而受总督的控制,其他一般部门则作为“移交部门”向印度议会负责。正因为该法令并未给印度带来自由,所以被国大党指责为“奴隶宪法”。尽管如此,它们对印度乃至后来的巴基斯坦政府组织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且成为1950年《印度共和国宪法》和1956年《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篮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