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
释义 | 宗教是现实世界在人们主观意识里的一种虚幻的、颠倒的反映。宗教并不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逐步产生的。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底下,人们对自然灾害无法抵抗,对自然界千变万化的现象不能解释,对自己身体构造和梦境无法说明,这样便产生了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形成了最初的宗教。在阶级社会里,阶级剥削和压迫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主要根源。在历史上,奴隶、农民有时也利用宗教来联合自己的力量,进行反对奴隶主和封建主的斗争,这种斗争在客观上也推动了历史的进步。但是,在阶级社会里,宗教终归是反动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群众的工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53页)在阶级消亡中,宗教将失去其存在的社会根源。但是由于宗教还有其认识上的根源。人们的意识还有落后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一面,因此,宗教思想,宗教观念的消除将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法与宗教既有许多共同点,也有极其明显的差异。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与宗教的关系,总的来说是比较密切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随着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不断改善,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宗教的影响正在逐步削弱。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还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环境;文化技术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意识有时还落后于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等原因,宗教还将长期存在,并影响社会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法与宗教并不存在共同的经济基础,宗教和宗教观念并不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不可能对社会主义法起支配的和主导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把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对宗教的政策定型化、法律化。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对宗教信仰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其内容包括: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情,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不信仰任何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国家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在政治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这一基本政策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宪法第36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刑法第147条还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爱国守法是一致的。一切宗教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必须维护国家统一,民族的团结,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决抵制外国教会中的反动势力对我国宗教活动的干涉和渗透。因此,宪法第36条第3、4款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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