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 |
释义 | 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总和)。社会主义法是继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之后出现的人类社会最高历史类型的法。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产生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从20世纪40年代末开始,东欧和亚洲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作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体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这一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被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作为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并保障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生、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法作为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具有国家强制性,既是绝大多数公民能够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又是广大人民用以保护自己,镇压敌人并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仍然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同时也执行着日益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其发展趋势是,阶级性、国家强制性的因素将日益缩小,人民性、科学性、进步性和人们自觉遵守性的因素将日益突出。社会主义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中国,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已经成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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