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目的法学 |
释义 | 又称“社会功利主义法学”,德国法学家R·耶林所倡导的学说。他根据自然界的因果律推断,目的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目的即利益,分为个人的与他人的两种。个人目的只有与他人目的相结合才能实现,所以就需要社会组织的存在,而且设定社会目的,以要求人们为之尽责。社会目的,有些可由各人自由地实现;但更多的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这就是法产生的原因。耶林说,法是借助国家强制力而获得保障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作为国家强制工具的法这种形式,它固定不变;而社会生活条件是法的内容,它经常变动。法的内容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群所追求的目的而差异。从个人的角度上说,权利就是被法所保护的目的(利益)。但是,对于社会或团体的目的而言,实现个人权利又是一种手段。法要不断调整个人与社会两种目的的矛盾。由于历史的发展使社会对个人的压力越来越大,所以法要引导个人目的服从社会目的。这一点,表现目的法学同边沁的自由主义和个人功利主义有区别。目的法学是从批判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概念法学而兴起的,并开了社会学法学的先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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