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恒定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虽移转于第三人,该当事人并不因而丧失进行诉讼的资格。诉讼系属后,即产生当事人恒定的效力。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中,称其为当事人恒定主义或当事人恒定原则。例如,原告甲对被告乙就某项债权提起给付之诉,法院受理案件后,虽在诉讼过程中,甲将其债权移转给第三人丙,但甲仍居于原告的地位。又如,原告甲向被告乙提起确认财产抵押权之诉后,在诉讼进行中乙将该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三人丙,而乙的被告地位仍不变。原告或被告仍为正当的当事人,直至该诉讼进行完毕。受移转的第三人在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代当事人承担诉讼,或依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