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自治 |
释义 | party autonomy英国法学家使用下列两种情况:(1)当事人有权直接订定其法律行为(特别是契约)的内容;(2)当事人有权通过准据法的选择以间接决定其法律行为的内容。法国法学家使用“意思自治”这一词语,以指上述第一种情况。但是,德国法学家则使用“私自治”以指第一种情况,而把“当事人自治”只使用于第二种情况。3国使用的词语虽不完全相同,然而这3国法律对这两种情况所采取的原则是相同的。对第一种情况所采取的原则是法律行为自由原则,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属于民法的范围。对第二种情况所采取的原则是选择法律行为准据法自由的原则,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不仅英、美、法3国采取上述两个原则,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是一样,虽然各国法律就这两个原则所作出的规定在细节上是有分歧的。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85条也采取契约自由原则,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一句并采取当事人选择经济合同准据法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主要适用于契约事件,即契约的成立、实质上有效和效果,由契约当事人共同同意选择的法律决定。这是各国现行国际私法以及公约几乎一致公认的原则,其主要理由是:(1)确保判决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从而实现法律的稳固和当事人权利的安全。(2)调和国籍原则和住所原则的抵触,借以消除由于这种抵触所发生的困难。(3)统一夫妻财产制准据法和遗产继承准据法,借以避免由于这两种准据法不一致而可能产生对尚生存的配偶不公平的结果。但是,当事人自治是有限制的。如果一个契约是纯粹内国契约,并无涉外因素,可以不许当事人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者虽然许可其选择法律,仍规定应适用依客观连结因素决定契约准据法中的强行规定。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分别采用这两种解决方法,也有的国家的国际私法则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契约准据法限于几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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