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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哥伦比亚1936年宪法
释义

哥伦比亚1936年宪法

哥伦比亚自由党进行政治和经济改革在法律上的反映。使1886年宪法具有更多的自由色彩。从1880年起,保守党人经过半个世纪的统治,政权于1930年转到自由党人手里。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给哥伦比亚以猛烈冲击。1934年,代表工业资产阶级利益的自由党人阿方索·洛佩斯·普马雷霍担任总统;为满足工业资产阶级的要求,进行了 一系列改革; 向国民议会提出修改1886年宪法的要求。1936年8月1日,正式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规定,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各具其单独职能,但在实现国家目的方面进行协调合作;国民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政府,包括总统和13名部长;各级法院行使司法权;重申议员和总编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授予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解劳资冲突、促进生产发展和使社会财富分配合理化的权力;确认个人财产不可侵犯;鼓励建立金融公司;允许有利于社会利益的转让和赠与;国家保护公民生命、荣誉和财产的安全;废除“罗马天主教是国教”的规定;取消教会财产免税的特权;解除教会对教育的控制,保证教育自由;小学实行义务教育;外来移民享有哥伦比亚公民的权利;妇女可在政府机关工作;颁布土地法、劳工法等,采取帮助劳工的进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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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