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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释义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享有管辖权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对于上述三类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为:第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技术性较强,涉及到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尚不具备审理这类案件的基础和条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比较实际。第二,对于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主要考虑到行政机关的级别与其行为的影响范围还有一定的联系,适当提高此类案件管辖的审级,对于排除干扰、公正地审理这类案件是必要的。第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涉及到跨辖区,或者国家政策、法律界限不明等问题,在本辖区内处理比较困难,或者审理后在本地区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对大量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监督、指导关系,如果自己认为确有必要,有权作出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改由自己审理。因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还包括自己认为确有必要,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自己审理的行政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可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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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