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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训政纲领
释义

训政纲领

中国国民党政府训政时期根本性宪法原则。1928年7月国民党取得全国统治权,为了确立独裁统治的合法地位,国民党借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宪政)、“权能区分论”等建国建政理论,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于1928年10月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制定了训政纲领,作为“训政时期”的政纲。共6条。主要内容:(1)根据“权能区分”理论,将国家权力分政权和治权两部分。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国家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政权。人民行使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2)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由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指导与监督下施行。(3)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施行重大国务,并有权修政和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这一纲领把国民党确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变成了国民党政府的直接领导机关,从而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统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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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