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纲领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于1928年10月制定并通过的具有国家根本法性质的文件。共6条,其要点为: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闭会时,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该项权力;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则由国民政府总揽执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并行使对《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及解释权。这个纲领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从而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统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