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议会 |
释义 | 英Parliament英国的立法机关。英国立法机关的起源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早期,在撒克逊时代,国王就接受一种统治原则,凡是国家的重大事务如制定法律,征税等,都应在听取“贤人会议”建议后,才作出决定,采取行动;到亨利二世时期,则由僧俗贵族组成的大会议协助国王处理政务,御前委员会是大会议中的常设的、实际起作用的机构。在等级君主制时期的1265年,大会议发展成为议会,从1343年起议会确立了两院制,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高级僧侣封建主组成,下议院由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资产阶级革命后,经过多次的议会改革,上议院由贵族组成,下议院由普选产生,并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有权通过、修改、暂停实施和废止任何法律,而且这种权利是不能转让的;按照惯例,内阁由下议院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对下议院负责。根据20世纪上半期通过的两项议会法,财政法案完全由下议院审议和通过,上议院反对非财政性质的法案享有拖延一年的否决权。上议员还有司法权,因为上议院的前身大会议就享有司法职能,1485年所有普通法法院的法官确认,上议院享有上诉管辖权。在现代,凡属在法律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有争议的案件,可向上议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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