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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证明
释义

诉讼证明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证明通常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与科学证明相比,刑事诉讼证明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只能由办案人员通过收集和运用证据,进行推理判断,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刑事诉讼证明所依据的是刑事证据,而不是一般的公理或定律;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法律对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程序、证明要求及证明的期限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所有刑事诉讼证明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证明,包括发现、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等活动过程。从认识论的角度讲,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发现、收集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刑事诉讼证明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都是诉讼证明的主体。同时,诉讼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也要进行有关证明活动,因而他们也是证明主体。不同的证明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同的,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内容和要求也是有差异的。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据法理论将刑事诉讼证明进一步划分为狭义证明和释明、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又称任意证明)。依照法律要求法官达到的心证程度的不同,证明可以分为狭义证明和释明。狭义证明要求法官对某一事实必须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释明只要求法官形成“可以推认事实存在”的心证即可。释明适用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程序法事实及诉讼行为要件是否存在的事实。狭义证明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严格证明是指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进行的证明;自由证明指用不具有法定证据能力或者没有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进行的证明。凡有关刑罚权的有无和范围大小的事实,必须严格证明,量刑时参考的“情状”和程序法事实,可以自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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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