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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历史法学
释义

历史法学

泛指以历史的方法研究法现象的思潮。它作为一个派别,最早形成于19世纪的法国。法国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G·胡果、F·K·V·萨维尼和G·F·普赫塔等人,其中萨维尼影响最大。这个学派的基本理论是:从“法有自己独立历史”的唯心史观出发,注重探讨法的起源和发展;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强调习惯法的作用,反对编纂法典;对于罗马法的深入阐发。1814年蒂保发表《论制定全法法典的必要性》小册子,遭到萨维尼的激烈反对,于是展开近代西方法学史上有名的大论战。法国历史法学派的保守观点,受到一切有进步倾向的法学家的抵制。年轻的马克思说它是“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吼声宣布为叛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4页)历史法学由法国传入到其他国家之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英国历史法学家H·梅因已转为对法制史的实实在在地研究,具有明显的建设性和客观性。他在《古代法》一书中提出一个著名的文明社会实行的公式:“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观点受恩格斯的高度赞许。到了以J·C·卡特为代表的美国历史法学派兴起时,整个历史法学思潮已趋尾声。最后,历史法学已当作一种哲学方法说而被其他派别,尤其社会学法学所吸收。历史法学派所开创的历史的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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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