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公德 |
释义 | 根据社会公德的内容,以及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其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某些社会公德的内容,由于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需要由社会主义法加以确认并保证遵守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违犯这些社会公德,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另一种情况是,某些社会公德虽然也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生活准则,但它不宜与社会主义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而只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也可以由某些社会组织、团体制定为乡规民约、道德守则等,由社会舆论或社会组织强制保证执行。如待人接物要有礼貌,要敬老爱幼,救死扶伤,爱护公共的花草树木等。违犯这些社会共德,一般只有舆论谴责、批评教育,或由一定的社会组织给予必要的道德处罚即可,不必给予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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