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
释义 | 国家劳动总局1980年9月13日颁布试行,原劳动部1963年颁布的《锅炉受压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即行废止。自1982年1月1日起。凡没有焊工合格证的焊工,不得担任该规则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焊接工作。分总则,考试的组织和监督,考试资格、重新考试和免试,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记录和合格证,附则等7章,共28条。焊工考试是保证锅炉和压力容器焊接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焊工技术水平的一次考核。企业应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企业焊工考试计划、内容、方法等应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有权对考试进行监督。凡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焊工,由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发给焊工合格证。领有合格证的焊工,才准许担任该规则规定的焊接工作,但是每2年重新考试一次。焊工焊接质量一贯优良,经考试委员会审查并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后,可以免予重新考试。将有效期延长2年,但不得连续免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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