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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原则。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一般地域管辖中,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❶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❷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❸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❹在特殊情况下,这个原则例外不能适用。实行这一原则便于双方当事人到庭,保证法院的审判建筑在双方当事人充分进行辩论的基础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避免原告滥用诉讼权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参见[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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