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倒建筑垃圾定什么罪 |
释义 |
一、偷倒建筑垃圾定什么罪 偷倒装修垃圾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对于将装修建筑垃圾倾倒在城市道路上的行为,可以污染环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这里要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三、可以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偷倒建筑垃圾,偷倒装修垃圾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对于将装修建筑垃圾倾倒在城市道路上的行为,可以污染环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入刑。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偷倒建筑垃圾定什么罪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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