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与生产力 |
释义 | 生产力是人们改造世界的现实能力,是社会进步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二者的联系,也更为密切和明显了,参见〔法与科学技术〕。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要求有相应的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的社会固定形式就要求有一定事实上的社会调整措施、即要求有相应的社会规范。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使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被私有制的生产关系所代替,从而使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产生了国家和法。法是一种与国家权力有着内在联系的社会调整措施。生产力的发展,从根本上推动着生产关系的历史演进,进而促成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但生产力对法的制约不是机械的,而是在归根结底意义上讲的。在同一生产力水平上可以有不同的生产关系,甚至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也能有性质更先进的生产关系,这中间还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法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生产力的发展。法律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一旦压抑或阻碍生产力的进步,最终会被新的社会结构所代替。法可以对构成生产力的诸要素施加一定的影响,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影响也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体意志行为的。通过文化教育立法、劳动保护立法,保障劳动者各种权利的立法等,提高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提高其劳动技能;通过环保法、森林法、水产资源法、土地法、矿山开采法等,保障对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通过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发明创造和促进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的方法及保证其实施,都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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