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原则 |
释义 | 又称“部门法的原则”或“特殊法的原则”。一个国家的法律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方法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即部门法,由现行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和谐统一的整体是一国的法的体系。根据各个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提出的指导原则是法律部门的原则。社会主义法的各个法律部门的原则有所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现。法律部门的原则有两种性质:一种可以叫部门法的一般原则,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直接体现法的基本原则的、贯穿于整个法律部门中的一般指导原则;另一种可以叫部门法的特殊原则,是指某一个法律部门中作为法律制度的某些准则。后一种原则是前一种原则的具体表现。如中国刑法这个法律部门中,部门法的一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作为刑法部门法的特殊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这是属于刑罚制度中量刑的一般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这是属于刑罚制度中量刑的从重从轻原则。上述的部门法的特殊原则体现了作为部门法一般原则的罪刑相应原则。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相应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法律部门的原则通常是指前一种原则,后者一般叫作法律制度的原则。部门法的一般原则,在民法中有平等、等价原则;在中国婚姻法中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在中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领导原则、群众路线原则、精简原则、法制原则等;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两级终审的原则,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等;在中国劳动番中有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在行政法调整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领域中又有各自不同的指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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