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与民族 |
释义 |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民族的形成过程与部落制度向国家过渡的过程相一致,在时间上与法的形成大体相当。在阶级社会,每个民族都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在剥削者社会每个民族的法律制度,都表达了该民族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压迫该民族劳动人民和异族人民的工具。在一般情况下法并不是整个民族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只有在特定的、民族矛盾高于阶级矛盾的时候,才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表达和维护全民族的整体利益,如当一个民族面临外族入侵时所制定的反抗侵略的法规。在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获得平等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是促进民族繁荣、团结、互助的重要手段。法律确认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通过法律规定和各种经济、政治措施,保障各少数民族民族自治权;促进其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废除某些民族中直接与社会主义原则相冲突的旧制度,同时充分尊重各民族的权利和自由。民族的阶级性使民族文化也有明显的阶级倾向性,但在民族文化中也有为该民族各阶级都承认的共同性的成份,这种共同性相对于其他民族而言就表现为文化的民族性,并成为民族历史传统的一部分。民族文化的共同性成份对法的职能和法的外部形式(如渊源)等有明显的影响,各民族的法呈现不同的文化性格。但法并不象历史法学派所主张的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一个民族的文化归根到底是该民族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这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一个民族在完善、发展自己的法律制度时,需要也积极吸收和利用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发展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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