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与现代化 |
释义 | 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现代化理论的组成部分。二十年代以来,西方法学家,特别是结构功能主义法学家提出了这一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古代法的特征,现代法产生的社会条件,传统法与现代社会的种类,传统法向现代法过渡中所出现的问题等等。但是,他们的理论具有明显的西方中心论倾向。他们所谓的现代社会与现代法都是西方的。他们认为,世界其他地方的社会与法是否现代化,应按照西方的标准来衡量,而且这些地方只有在移植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之后才可能实现现代化。因此他们所谓的“现代化”只不过是“西化”的代名词。冲突论法学认为,现代化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式,现代法没有统一的模式,按照结构功能主义所总结的现代法的标准,即使是前现代化的美国也有许多法律制度是非现代的,而在西方学者眼中运用习惯法的日本,却创造经济奇迹。依附理论认为,不能孤立地考查一个国家的社会与法律制度,自从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以来,已经把世界经济连成一体,在这种意义上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都是“现代的”,它们要么作为世界经济体系的中心,控制着整个世界,要么作为世界经济体系的外围、被中心所控制,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具有现代性,完全依中心——国际垄断资本的意志转移,它们的投资,决定了被投资国家的发展并采用现代的法律制度,否则只能停留在前现代的形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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