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翻供estoppel又称“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如果已经对某特定情况表示承认或对该情况采用一定的立场,就不得作与该情况相违反的行为。禁止翻供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禁止翻供判决,指在一项事实已被法院所同意或已被法院决定记录在案或法院已作有司法结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提出疑问,只要该项法院判决和命令没有被推翻或撤销;不得在此后的任何时候就此要求法院重新审理;(2)禁止翻供契约或协议,指当事各方在契约或协议中已作出事实的陈述或已达成协议而且双方已以签字等形式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只要契约或协议存在,就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否认他已经确认的任何事实,并不容他推翻先前的契约或协议而作出与先前契约或协议相反的陈述或行为;(3)禁止个人翻供,指个人如果以言行确认其可以享有的权利时,就不得作出另外的言行。国际常设法院在1933年的“东格林兰岛案”中和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都曾引用这项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