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中区改善农业雇工生活暂行条例(草案)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劳动法规。1944年7月苏中行政公署公布。共5章32条。其中规定:雇工工资多少,可由雇主、雇工双方会同工抗会共同议定,雇主除应供给雇工食宿外,其余待遇照旧,不得因增加工资而随便变更;长工每月应有两天休息,工资照发;雇工因做工受伤,除工资照发外,医药费由雇主完全负责;雇工有参加工抗会和抗日团体活动的权利,有参加抗日军队的自由;雇工与雇主自愿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双方不得自由解雇,如因特殊情形需要解雇者,雇主应照顾雇工生活,雇工应照顾雇主利益,按实际情形,会同工抗会给予受损失的一方以退雇金或补偿。此外,还对长工短工的工资标准和多年长工的增资、童工女工老长工利益的保护等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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