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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丹1973年宪法
释义

苏丹1973年宪法

1973年4月11日苏丹人民议会通过,同年5月8日尼迈里总统批准。共11章121条。主要内容:(1) 苏丹民主共和国是民主、社会主义和统一的共和国,是阿拉伯和非洲两个实体的一部分;伊斯兰的教律和习惯是立法的基础,国家对各种宗教信仰者一视同仁;苏丹社会主义联盟是国家唯一的政治组织,肯定苏丹南方的自治权利。(2) 总统是国家元首、武装部队和治安部队的最高统帅,由社会主义联盟提出候选人,经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担负执行权、立法审核权,有权任免副总统、总理、部长、军官、外交使节、法官、总检察长等,签订和批准条约,给予免刑或减刑,宣布紧急状态。(3)最高委员会为最高宪法机关,由国会选出5位委员组成,并由5位委员互选1人按月轮流担任主席。国会采取两院制;立法机关由最高委员会及参众两院共同组成。1985年后中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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