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
释义 | 副标题为“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恩格斯写于1884年3~5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这是一本极其重要的法学专著。主要观点:(1)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书中详细地考察分析了原始社会的状况。原始社会的基本组织是氏族,以及由氏族结合而成的胞族、部落、部落联盟。基本的社会规范是习俗。在野蛮时代的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也不存在阶级的划分。后来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大大促进生产的发展,出现剩余产品,使剥削成为可能,从而造成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第二次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其结果又出现氏族内部的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第三次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是商人的出现,以及货币的产生。随之而来的是借贷利息和残酷的高利贷。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氏族制度也因此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最终被国家取代了。(2)国家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本书详尽地考察和分析国家起源的三种典型形式:希腊国家、罗马国家和日耳曼人国家。国家同氏族组织的区别是:第一,国家的划分以地域为基础,氏族组织则以血缘为基础。第二,为统治阶级少数人服务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存在,而这在氏族社会是没有的。与国家同时产生出来,用以代替原始社会习俗的法律,其第一个作用就是赋予统治阶级的政府官吏以极大的权威,从而使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其次,统治阶级还需要法律来划分权利和义务。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所有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3)关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和普选制。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实行最后决战的国家形式。在民主共和国中,资产阶级控制国家的方式是:第一,收买官吏为其服务;第二,政府同交易所结成联盟。马克思主义者对资产阶级普选制的基本观点和态度是:第一,它是工人阶级成熟的标志;第二,除此而外,它不能而且永远不会给无产阶级提供更多的东西。(4)婚姻家庭的起源和发展的历史。在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的状态下,男女间实行杂乱的性交。后来,家庭形式逐渐发展,先后经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四种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在阶级对立社会里,一夫一妻制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其一,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其二,这种一夫一妻是片面的,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人的一夫一妻制。其三,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它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经常伴侣是杂婚、通奸、娼妓和卖淫。这些现象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愈来愈普遍,愈来愈露骨。(5)未来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第一,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第二,性爱将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因而是真正的婚姻。第三,婚姻自由。结婚有意识自由。但是,当感情确实消失或已被新的热烈爱情排挤,则离婚也是自由的。第四,男女平等。列宁指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书,“是现代社会主义主要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话都是可以相信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凭空说出,而都是根据大量的历史和政治材料写成的。”(《列宁全集》第29卷第43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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