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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禽家畜防疫管理之诉
释义

家禽家畜防疫管理之诉

饲养、经营家禽家畜者不服有关主管机关就家禽家畜防疫管理事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县以上地方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防疫工作。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畜禽饲养场、仓库、屠宰厂、加工厂和种畜场的建设,必须符合防疫要求;饲养经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当地农牧部门的防疫计划,做好畜禽的预防注射、检疫、驱除寄生虫的工作;家畜出售前和屠宰家畜,必须经过当地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并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情况给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有权对疫区患病畜禽及其同群畜禽采取扑杀、销毁等防疫措施,有权制止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畜禽产品出厂。当事人对上述强制措施及处罚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先向作出原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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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