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人共犯以尊长为首 |
释义 | 唐朝适用于家人共犯罪的重要刑罚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在解决家人共犯罪时,强调以尊长亲属为首犯。即“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在实行封建宗法家长制的唐代,赋予尊亲家长支配家庭的权力同时,强调他们承担制止家人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不管谁造意在先,即以尊长作为主犯加以严办,并不涉及家庭其它犯罪成员。但家人共犯,事涉侵夺财物、斗殴伤人者,则以尊长为首犯,家庭其它犯罪成员为从犯,依一般共犯罪论处。从而反映宗法家族观念对封建刑罚适用原则的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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