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经济审判的实践经验,分别就管辖、诉讼参加人,送达、拘传、起诉与受理、简易程序、执行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参照执行。该意见共分7部分:(1)管辖。就经济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2)诉讼参加人。就经济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问题提出意见。(3)送达。就当事人拒收经济纠纷案件调解书的问题提出意见。(4)拘传。就经济纠纷案件中拘传的适用、缺席判决的适用提出意见。 (5)起诉与受理。就立案与案由提出具体意见。(6)简易程序。就经济纠纷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及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卷宗问题提出意见。(7)执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