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职能 |
释义 | 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参加诉讼的目的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而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职能由法律加以规定。为了使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法律应赋予它(他)们相应的职权或诉讼权利。在诉讼理论上,一般认为刑事诉讼中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公诉人或自诉人行使。在现代诉讼中,认为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因此从广义上讲,控诉职能包括侦查。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为被控诉的人(被告人)辩解,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上述三种基本职能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相辅相成,构成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诉讼目的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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