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与业主之间的违约金 |
释义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房地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获得的补偿,应当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在购买房屋时从房地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违约金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部分房地产公司未与按揭银行协调合作,导致购房者无法按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支付后续房价,房地产公司难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房地产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所得,按“其他所得”的计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规定,因房地产公司违约而从房地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与“国税函[2006]865号”中明确提及的情形相一致,则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由缴纳罚款的房地产企业按照“其他所得”的应税项目代扣代缴。否则,个人所得税不得代扣代缴。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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