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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与革命
释义

《国家与革命》

副标题“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与无产阶级在革命中的任务”,列宁写于1917年8—9月,收入《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1卷。本书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的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一)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使阶级冲突得到缓和;在所有国家政体中,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二)无产阶级必须实行暴力革命,打碎旧国家机器。认为只有缓慢的、平静的、逐渐的变化,而没有突变、风暴和革命,无疑就是抹杀和否认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部学说的基础,在于认为资产阶级国家由无产阶级国家代替是不能经过“自行消亡”来实现的,根据一般规律,只能靠暴力革命来实现。过去一切革命使国家机器更加完备,但这个机器必须打碎和摧毁。这个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主要的基本的东西。(三)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首先,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必须用这块试金石来测验是否真正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在推翻并彻底消灭资产阶级的时期,阶级斗争空前残酷、阶级斗争形式空前尖锐,所以这个时期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向共产主义发展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绝对不能走另外的道路。其次,一个阶级的专政,不仅对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是必要的,而且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都需要。在这个时期会产生多种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都是无产阶级专政。(四)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体。无产阶级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究竟采用怎样的形式,巴黎公社作了初步的回答:(1)公社不是议会式的,而是“工作”的机关。一方面,公社议员必须亲自工作、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和检查在实际生活中执行的结果,以及对选民负责。另一方面,公社有效地避免官僚主义,把所有国家公职人员都变成在工人阶级监督之下的技术人员、监工、会计,为人民服务。(2)公社不是联邦制的,而是民族统一的政权。(五)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和彻底发展民主的重要性。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民主才是供人民享受的、供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它是阶级社会内最高类型的民主。无产阶级专政包含着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除大规模地扩大民主外,还要对压迫者、剥削者、资本家采取一系列剥夺自由的措施。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只有最大限度地不断地发展民主,才能更快地推动社会革命前进。(六)在社会主义时期内仍然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这种不同就是不公平。“不劳动者不得食”和“按劳分配”这两个原则已实现,然而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法权”。社会主义分配方面允许资产阶级法权存在,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缺点。无产阶级在废除资本主义社会后,之所以不可能立即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是因为,第一,社会主义还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第二,人们还不能立即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需要有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保卫容许在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七)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国家与法将消亡。国家完全消亡的经济基础是共产主义的高度发展。随着社会主义的高度发展,劳动生产率和人们的觉悟程度都获得极大的提高。人们已十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能自愿地尽其所能地工作,把劳动变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每人将按自己的实际需要去自由地取用产品;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学会了管理社会生产,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作为现代社会不平等的最重要根源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对立已消失;政治国家已发展为非政治国家,民主得到彻底实现。到那时,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过渡到其高级阶段的大门就会敞开,国家与法也就完全消亡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和法消亡只是必然的和长期的,它的长短归根到底取决于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发展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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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