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名 |
释义 | 依法提出和推荐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以及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人选的法律行为。通常法律对主体范围和程序作明确规定。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候选人和其他公职人员(如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通常由所属政党提名,如由候选人本人提出,有的须提交一定数量选民签名的声明书,有的还须交纳巨额选举保证金。在中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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