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属海外地方政府法国设在海外省、海外领土单位和海外领地的地方政权机关。主要有三种情况: (1)海外省地方政府。1984年以前,海外省由法国政府任命省长进行治理。1984年起开始在海外省适用权力下放法案,省长为共和国专员取代,专员仅代表中央管理属于中央而涉及该海外省的事务。行政权由海外省议会行使。每个海外省设一个省议会、一个大区议会,均由普选产生,任期6年。(2)海外领土单位地方政府。由法国中央政府委任政府特派员治理,设议会协助政府特派员工作。议会由当地成年人普选产生。(3)海外领地地方政府。由法国中央政府委任专员管理。领地设议会,任期5年,普选产生。在法属瓦利斯和富图纳以及法属南方及南极属地,中央专员为当地政府首脑,他任命并主持一个领地委员会处理行政事务。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和新喀里多尼亚,由领地议会选举一个政府委员会,处理行政事务。政府委员会主席原由中央专员担任,1984年改由普选产生。所有海外省、海外领土单位和海外领地,在法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中均派有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