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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部门间协定
释义

政府部门间协定inter departmental agreement

政府各行政部门(外交部除外)就其主管行政事项与外国订立的无须经过批准而自签署之日起发生效力的协定。这种协定,属于简式条约的一种(参见简式条约,对双方政府或行政部门在法律上有拘束力。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5条第3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可以本部门的名义谈判和签署关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这种协定可以无须经过国务院核准。按照第9条的规定,“无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国务院核准的协定签署后,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由本部门送交外交部登记外,其他协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备案。按照第6条第1项(二)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而且,除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外,按照第2项(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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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