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布拉斯加州宪法 |
释义 | 1875年生效,是该州历史上第二部宪法,至1987年底有修正案188条。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议会由49名议员组成,选举产生,任期4年。例会于每年1月第一个星期三开幕举行,偶数年份会期为90个工作日,奇数年份会期为60个工作日,4/5的议员要求可延期。2/3的议员要求州长可召集特别会议。所有议员同时是立法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负责在议会休会期间制订政策,并向议会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州长是行政首脑。州长、副州长、州秘书长、审计长、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均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教育委员会主任、内布拉斯加大学校务委员会成员也由选举产生。其余行政负责人由州长任命。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和地区法院组成,郡法院是地区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官由州长从提名委员会推荐的名单中选择任命,任职两年后由公民选举决定能否留任,如在选举中获胜,可继续任职,6年一届。公民有创制权。宪法修正案由议会3/5多数同意提出,公民投票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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