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中国,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赋予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实现检察任务的组织保障。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检察机关刚刚建立时,就已确立。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肯定并沿用了这个原则。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干涉,”被作为“以法抗党”、“反对党的领导”的问题,受到批判,以后又随检察机关的名存实亡及被撤销而不再实行。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新肯定,并进一步把它作为法制原则给予确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申了这个原则,确认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坚持这一原则,可以确保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检察机关的检举和追究。同时要求检察人员具有大公无私、执法如山的精神,不受物质利益的引诱,不屈从于权势的压力,克尽职守,维护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坚持这一原则,并不是说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可以不听取任何组织或群众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除依法要受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外,也要受到群众监督。它同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原则是一致的。另外,检察机关是作为整体独立行使职权的,不是检察人员个人或检察长独立行使职权;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检察意见分岐,由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只有权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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