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国际商品买卖时效期间公约 |
释义 | 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in the InternationalSale of Goods1974年6月14日由部分联合国成员国签署的以避免各国国内法在国际货物买卖时效上的冲突的公约。《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为4年,在此期限内,买方或卖方都可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向对方提出一定的求偿。一般来说,时效从一种求偿权可以行使时起算。如果发生违约情况,则从违约之日起起算。如果买方发现所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在其他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时效从货物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之日起算。对于以欺诈为理由提出的请求权的时效,是从发现欺诈或合理地能发现之日起计算。对于时效的终止,在一般情况下,时效在一方向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时终止;如因对方死亡或破产而提出请求权,其时效应在其提出请求权时终止。《公约》还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时效可以延长。这主要是指,如果提出某求偿权的一方,由于他所不能控制的情况不能进行法律程序,时效可自这种情况不再存在起延长一年,对于另一缔约国发生的,影响时效终止或延长情况的,也可以考虑适当地延长时效。但时效延长的最长限度是自时效开始进行之时起10年。1980年订立的《修正议定书》对1974年《公约》作了修正,使其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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