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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它是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就设立海事法院的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1>在以下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在广州市设立广州海事法院;在上海市设立上海海事法院;在青岛市设立青岛海事法院;在天津市设立天津海事法院;在大连市设立大连海事法院;<2>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要力求从简。<3>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暂定为: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依法应当由我国管辖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具体列举了18种案件。关于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5月13日又作了重新规定,这一收案范围的规定即被废止。<4>具体规定了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并规定本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实施。参见[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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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