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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官制法规,共九条。中华民国三年(1914)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依此官制规定:县置知事,隶属道尹,为县行政长官。县行政机关称为县知事公署,署内行政人员均称佐治员。该官制还列举了县知事的职权和县知事对上、对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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