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死亡案件 |
释义 | 人民法院根据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事实,推定其已经死亡的案件。法律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解除由于下落不明人存亡不明所造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状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下落不明人的亲属、债权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地点可以是法院门口、失踪人最后居所地;也可以利用报纸、广播或电视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分别作出判决:如果在公告期间,证明下落不明人尚未死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如果公告期限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杳无音信,人民法院则应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该判决就是在户籍薄中进行死亡登记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的判决,只是一种法律推定,并不等于下落不明人的真正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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